一、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2002年)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成员依法在本集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