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经营场所、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