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的文件包括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依据《民用航空法》及《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抵押权应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登记,该簿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公众可以查询、复制、摘录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
对于航空器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作为特别法的《民用航空法》第16条则规定:“设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与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要求是:
一是要提交相应文件材料。
二是要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是要分架分项登记。
四是要填写申请书。
五是要审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相关事项。
六是变更登记。如果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此时抵押权人应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七是注销登记。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