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用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先取得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2、委托有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3、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涉海部门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后出具用海项目预审意见。(注:用海预审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审批条件之一。此条属于申请条件)
二、办理机构
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公示材料包括项目用海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的相关材料原件
包括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国防安全航运交通安全影响评估、利益相关者可协调性分析等,由相关资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需项目所在地海洋渔业部门加盖的公章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省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相关的风险评估报告
例如:涉海部门相关意见;开展的相关专题研究,如项目用海对水文水动力、海洋生态环境、防洪纳潮、泥沙冲淤等专题研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取得用海项目预审意见需提交以下材料:关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书面请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