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合同的,在合同期内不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1.对特定资源征税
资源的含义比较广泛,人们提到的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物质内容非常丰富。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既不是全部的自然资源,也非对具有商品属性的所有资源征税,而只是对级差收人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控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的开发征税。
2.具有对绝对地租和级差收人征税的性质
资源税的立法原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一方面对从事应税资源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成本高低、利润多少,都要依法征收资源税,实行有偿开采,以保证国有资源价值的补偿,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自然资源的天然存储、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必然造成资源占用、开发者之间的区别。为了调节级差收人,资源税在普遍征收的同时,实行级差调节,对资源条件好、开采条件优越、级差收人大的资源产品确定较高的税额;对资源条件、开采条件比较差的资源产品确定较低的税额。
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负不受企业资本有机构成、经营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资源税能真正调节企业因客观开采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