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机构
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
六、办理材料
原件。
委托书收原件;身份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收回,重新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