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
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路政许可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通行期限。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5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可由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申请通行期限。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前款规定的许可有效期限,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