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施行)规定,属于下列情况必须经过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1年内有效,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报内容需真实,收原件。
需真实有效,验原件收复印件。
需真实有效,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人非法人时提供,需真实有效,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
3.1.1.1森检机构应受理、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附表2)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附表3),根据报检单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15日以内),并通知报检人。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任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
3.1.2.2对照《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在现场核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看报检单与调运的应检物是否相符。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条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技术水平。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按照省植物检疫站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能扩大种植范围。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从国外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和省农、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经审核同意后,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报检,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应将检疫执行实况通知省植物检疫机构。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2014年)
第一条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统一委托全省各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承办本辖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省际间调运检疫业务。受委托单位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业务。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
3.1.4.3签证依据: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01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01年)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01年)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货运寄,由收货入保存备查。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