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6、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7、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2、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将申请预售楼盘信息录入《临汾市商品房预销售网》;
5、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经招标已确定;
6、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确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