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官遇到疑难情况,是不可以当场决定立案的,法官应该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
《法官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
(一)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
(二)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1、申请再审立案,不等于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正式启动再审程序需要法院作出再审裁定。
2、申请再审一定要有再审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法院进行三个月内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程序启动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如果已经裁定决定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所以如果您是该案是按照二审程序再审,有可能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