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校的教学楼、集体宿舍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第(一)至(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3、消防产品清单
4、有关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及电子光盘
5、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9、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