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平远县东石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超出申请期限申请或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税务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通过,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