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三、办理材料
填写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对。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对。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对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对
意见明确,加盖规划部门公章
有需迁移、砍伐、占用绿化的工程量清单,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对
意见明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