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居满一年并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夫妻分居满两年的,是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夫妻俩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实际中,夫妻俩分居时,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没有同居条件。如果是这种分居,那就不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即使两人分居的时间再长,夫妻感情被消耗后想离婚的,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因此,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俩感情出现问题,因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满两年
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那就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而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只是夫妻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有分别居住的。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之后也可以利用其他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有相关证据证明
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