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华侨申请到佛山市顺德区定居的,由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对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户信息的实质性及所持护照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就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需要核查出入境信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以《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知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年)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