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策略、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工作中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进行保密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如客户名单等资料都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
第一,企业内部应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是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那些接触企业高端产品信息、网络管理技术人员,对这些人员进行有关的保密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二是增强保密措施,当具有特殊工作权限的人员离职后马上终止其享有的一切权限,认真审核其离职手续,不给其以可乘之机。
第二,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重要方式。对特定职位可规定脱密期或预期违约金,昂贵的预期违约成本也对员工违约泄密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力。另外,对特定技术人员可以设定竞业限制,但是对他们设定竞业限制时要注意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竞业限制条款将可能无效。
第三,对那些为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行终身员工制,享受高于一般员工的工资、医疗、住房、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对于这些高知密人才,给他们应得的报酬和待遇,以控制人才外流。返聘、留用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工人,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他们思想和工作稳定,不容易发生人才缺失。
第四,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
首先,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判断该秘密是否属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2)调查收集证据,包括采取的保密措施,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据材料以及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或侵权人获得的利润等方面的材料。
(3)尽量减少因仲裁或诉讼而引发的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后果。如公司就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聘请专家鉴定时,应与要聘请的专家签订保密条款或相关协议,并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书面承诺不泄露或使用庭审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