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具体期限是多少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一)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不属于保险责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险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另一种是出险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例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但被保险人系无照驾驶,则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围,即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赔付。
(二)违反法定和约定的告知义务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因此,客户在投保时对保险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职业类别、财务告知事项等询问项目应详细阅读并逐项书面如实告知,如果这些项目被隐瞒或遗漏,都可能在理赔时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三)索赔无依据或索赔证据不足
因索赔证据不足而导致保险公司拒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金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保险人出险原因的足够证据。
2、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被保险人出险原因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3、保险金申请人拒绝对被保险人出险原因进行鉴定。
(四)保险欺诈案件
据有关资料表明,受利益驱动,少数客户企图欺骗保险公司保险金,尤其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客户利用医疗管理上的漏洞,制造假病历、假证明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予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