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电白区公共服务中心4楼40号窗口
二、法律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四条从事**种子经营和主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