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3、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3)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