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其营业面积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

(五)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关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指以下两类情形:

⑴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⑵澳门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身份核证文件”,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⑴香港居民: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国家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

⑵澳门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预先核准了字号名称的应提交。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变更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4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注销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歇业登记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申请表格。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验照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提交文件,申请验照

领取加盖验照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验照时间

按成立月份滚动验照。

验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

东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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