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申办残疾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二、残疾证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区残联填写申请表。
2、凡未成年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前,其监护人到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村)开具证明。
证明包括三项:该残疾人系本辖区居民;监护人的姓名与残疾人的关系;该残疾人要办理哪类《残疾人证》;
3、区残联为申请办证残疾人拍摄并打印专用照片。
4、填写评定表1式2份、在评定表粘贴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钢印。
5、残疾人持评定表前往残疾鉴定医院体检(辽宁省友谊医院一楼)。
6、区残联每周五取回医院鉴定结果进行初审,并上报市残联审批后打印残疾人证。
7、区残联每周三通知残疾人所在地的街道﹙乡﹚领取本辖区办完的《残疾人证》并通知残疾人或监护人前往街道或社区领取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各类信息进行采集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