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单位、个人可提出申请条件:1)所提材料真实、齐全;2)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3)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4)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二、办理地点
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申请资料有区级主管部门意见加盖章,一式两份。
若为企业申请,则应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
来源必需持有经营利用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双方合同。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狞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狞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一)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二)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二条(2009年修改)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