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