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提交上述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