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许可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换领,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环境保护机关申请延续。延续的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的时间和方式。排污许可证延续的申请,需要在有限期届满前30日,申请机关是环保局。申请的方式各地不同,主要有网上受理和窗口办理两种。不知道当地网上受理程序的,建议还是到环保局办证窗口去办理。
2、准备材料。办理延续手续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企业年度环保和排污方面的报告,包括污染物排放达标和控制情况,设施的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
(2)相应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数据、排污收费、接管协议、实际排水量、能源消耗量等材料;
3、提交申请。向环保局窗口提交申请时,除了带着上述材料外,还需要带齐一些相关申报材料。主要是下载打印排污许可承诺书填写加盖公章,将要过去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书。
4、网上填写相关信息。百度搜索或者网址登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写相关项目并提交申请。这一块,如果不是很熟悉,在窗口办理的时,可以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进行操作。
5、环保部门的审核,申请材料提交后,环保部门将对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0日之内,批准延续。然后发给新的排污许可证,并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告。
6、延续程序完成,环保部门收回原排污许可证,发放新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可以依法进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