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派出所的交通警察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是可以开具交通罚单的,其他的警察不能出具罚单。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认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
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手段合法,即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二是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除了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外,还必须具有合法性, “违章照片”的合法性是判断其能否定案依据的核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表明,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并非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害,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使用。但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