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
三、办理地点
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四、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子版,并附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项目所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提供纸质子版复印件
提供纸质子版
提交防洪评价报告(一式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