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14]XX号
被告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82419820323XXXX,X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社区X组X号。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45日。
2011年4月,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陈XX认识,后二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初张XX与陈XX共同出资以按揭方式购置了一台挖掘机共同经营。2012年8月经陈XX要求,张波将挖掘机经营权全部移交给陈XX。2013年3月陈XX要求与张波断绝关系,张波便要求陈XX归还二人自认识后所购物品、所花现金、挖掘机股份及按揭款等相关费用,遭到陈XX拒绝。2013年6月8日下午,陈XX约见张波要求其归还所借用小车,并邀约两个朋友劝解张波与其断绝关系,被张波误以为是陈XX找人威胁自己。当天下午张波在XX县城XX路一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21时许躲藏到陈XX家五楼楼梯口处等候陈XX,欲当着陈XX父母的面将二人的经济纠纷说清楚并要回挖掘机的股份。当晚23时许,张XX将正回家开门的陈XX拖入房内,并将房门反锁,正在室内的陈母罗XX上前拉扯张波,陈XX顺手拿起客厅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被张XX抓住,张XX遂拿出其所购水果刀连续戳了罗XX两刀,同时将陈XX手中的刀夺下,持所夺的刀向陈XX全身乱戳。期间罗XX上前拉扯,也被戳中数刀。接着张波又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了罗XX后脑一刀、陈XX脸部一刀。后因警察赶到,张XX持菜刀自杀未遂。
经X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XX因锐器伤导致颈内动脉破裂、上颌动脉断裂后失血休克性死亡。罗XX全身多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罗XX陈述,证人陈XX、张XX等人的证言,抢救记录、住院病历等书证,菜刀、水果刀等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