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证词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证据是否有效。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种类之一,对侦破案件,查证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证据,它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必须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它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无罪的事实、罪重的事实、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告的位置,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很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很自然地会考虑如果我作出这样的口供,对我是否有利,法院将对我处什么样的刑罚。这样就很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提供掺有虚假成份的口供,甚至完全是虚假的口供。实践中,也有的被告人,出于哥们儿义气,替他人顶罪等。在案件的讯问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都有可能迫使被告人提供虚假的口供。另一方面,被告人的口供是被告人自己说的,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印证,那么,被告人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在公安、检察机关说一套,到法院一看要对自己判处刑罚又推翻了,不承认了,这样使证据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只要被告一翻供,案件就要重新审理,非常被动。
因此,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处以刑罚,也就是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即使是定罪免刑也不可以。
那么,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种,它们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这些证据相互吻合,经过法庭质证是确实可信的,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如一个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其本人不承认杀过人。但当时有人在现场亲眼看见其手持尖刀正在行凶,并且现场也留下了他的脚印,作案工具尖刀上也留有他的指纹,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也证明其有作案的时间、动机。人证、物证具在,无论其是否承认杀过人,都可以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前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当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不一致。
上述第一种情况由于口供前后一致,并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认定和运用带来问题。而第二、第三种情况目前已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的非常突出的问题,且十分普遍。这致使公诉机关经常面临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难以有效支持控诉的情况,也使审判机关经常面临对被告人庭前所作书面口供材料与当庭供述的取舍选择,加之法律和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法官操作的规范,使庭审法官很难在两种供述相矛盾时决定证据的取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口供的认定,通常是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但口供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同时,在作证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能提供假证供,不然就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