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2.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被隶属企业撤销或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执照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企业盖章。
原件,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复印件
原件
原件,由隶属企业出具。
原件
原件
原件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