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8、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来源:武汉政务网(http://www.wuh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