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利益分配权、知情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权、股权转让权、公司经营查阅监督权、依法请求公司合理收购其股份、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修订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疑;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修订第三十七条
(一)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