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准备好上述手续后,到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检验车辆);
2.受理:车管所窗口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回执。待申请人选号交费后发出待办凭证、号牌或临时号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相关证明,在查验窗口录入资料。同时决定人在完成审查环节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的,退回补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办结:车管所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此外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轿车产品,办理注册登记前,都无需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不适用免检的规定,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4、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5、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