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
原件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各1份)
原件1份
包括: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原件。
1、园长: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原件、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2、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相应的教师资格证;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健康证。以上查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
民政部门出具的学校名称核准通知书(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租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办校设施、资金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资料要完善,须药监局、消防大队、镇政府(街道办)、镇中心小学(学校)加具意见。
身份证、健康证。
无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及法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办园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申请人需签字或盖公章,要加具镇政府(街道办)、镇中心小学(学校)意见“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
办学协议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本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