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允许结婚。首先是直系血亲间不允许结婚,包括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其次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允许结婚,具体是指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间具有全血缘或半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均不允许结婚;而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结婚)堂兄弟姐妹间、表兄弟姐妹间、叔、伯、姑、姨、舅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间不允许结婚。
(2)有一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首先是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允许结婚;其次是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主要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