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兵的任务包括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1、义务兵津贴
第一年每月津贴75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850元,入伍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另有补助。
2、士官工资
下士(服役第3-5年),平均每月4300元;中士(服役第6-8年),平均每月5600元;上士(服役第9-12年),平均每月6600元。(期间担任班长副班长等骨干岗位的还有相应的岗位补贴)
3、义务兵退役金及就业补助
退伍费、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1个月的津贴、生活费、退役金,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大约两万余元)。
4、义务兵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每年享受所在县人民政府发放的优待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一万元左右,根据当地经济状况)。
5、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以本科应届毕业生为例,4年最多可申领学费补偿款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