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退休(职)人员,因行政审批原因致使行政部门审批退休时间晚于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或因社保经办机构原因致使核定养老金时间晚于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的,按行政审批的起薪时间补发养老待遇;
2、行政审批部门核改待遇的,按行政审批结果补发或退发养老待遇。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