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养老保险直管单位:
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依法推行扩面征缴,维护职工基本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规范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现就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
全面启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操作规程,将养老保险征缴业务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实行无纸化操作。要加强养老保险信息管理,不断做好信息采集、确认和数据整理工作,确保养老保险数据信息规范、齐全、有效。通过养老保险管理系统的应用,改变工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规范参保缴费业务,促进扩面征缴清欠工作规范、有序,防止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
二、开展参保资格审核,完善参保准入制度。
(一)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为职工申报缴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不受理其申报缴费;个体劳动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经办机构起始建立参保缴费档案和养老保险关系即为登记,登记后个人申报缴费。
(二)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起始申报缴费,要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劳动关系或从业证明报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参保资格的,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缴费登记表,另行印发),颁发《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参保缴费档案,并进行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然后申报缴费。《参保缴费登记表是确认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记载参保缴费信息的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由社保机构存档。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中断、接续以及参保身份和缴费费率等情况全部记入《参保缴费登记表,与《养老保险手册一并跟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作为确认退休条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用人单位申报增加参保人员,要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建立《参保缴费登记表。
(三)已经参保缴费但没有正规人事档案的人员要尽快建立《参保缴费登记表,其它参保人员要在养老保险信息采集整理中逐步建立。
三、加强和规范养老保险关系管理。
(一)明确参保主体、缴费责任,理清养老保险关系。
1.单位参保。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跟随劳动关系。企业要为存在劳动关系均全部职工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办理申报缴纳手续。对于变更了劳动关系或由于单位内部管理原因暂停缴费的职工,由单位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对于长期停产、管理瘫痪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经审核批准可以暂时由职工个人按所在企业参保标准申报缴费。
2.个人参保。个体劳动者由个人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由经办机构管理,不得挂靠企业参保,已经挂靠的要予以清理。经办机构每年对其从业资格和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3.在个人帐户结清、继承和办理退休时,要严格审核区分职工缴费历史中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的资格、期限、缴费记录。个人参保缴费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为个人缴费。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变更工作单位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调动工作的,凭劳动人事部门调动手续办理转移;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职工退休、死亡,由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减少,出具有关证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变更;职工脱离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劳动的,经审核确认从业资格后转入个人参保缴费;个体劳动者进入单位就业的,凭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企业破产后,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接续寻续,其中对于找到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经审核确认劳动关系或从业资格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变更手续,对未就业的予以封存个人帐户;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经转入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转移手续。企业应及时根据劳动关系的变化情况申报减员和变更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职工继续参保缴费。办理转移手续时,社保机构要对《养老保险手册进行审核,对欠费的要督促其补费,不补费的,将欠费情况记入《养老保险手册和《参保缴费登记表,注明“不再补费”。经办机构要严格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不能提供有效转移证明的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记入《养老保险手册和《参保缴费登记表。
(三)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单位或个人连续一个年度无故不申报缴费即为中断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要由企业或本人写出申请,报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劳动关系或从业资格后办理接续手续,然后申报缴费。
(四)加强《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清单管理。经办机构在办理日常参保缴费、关系转移、退休和个人帐户结清业务时,要及时对《养老保险手册进行审核,对于涂改、页码不全、记载不清、审核手续不完备的在办理业务和退休手续时不予承认。个人帐户清单每年打印一次,经经办机构审核签章后由企.业通知职工进行核对,然后贴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手册寸个人帐户清单要妥善保管,丢失后要进行严格的调杏取证确认,以原始参保缴费记录为依据予以牢『: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五)搞好社保关系代理服务。经办机构要为破产企业和脱离单位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搞好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参保缴费服务,开展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保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正常缴纳以级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对于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机构办理档案代存和社保代理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可按鲁政办发[2003]37号、滨政办发[2003]88号文件规定的费率向经办机构提出缴费费率申请,经审核批准并记入《参保缴费登记表和《养老保险手册后有效。过去按以上费率参保缴费的,要建立《参保缴费登记表,履行审核手续。对不符合以上费率条件的缴费要予以补费。对手续不完备、擅自降低费率标准的,在办理有关业务和退休手续时不予承认。
四、规范基金征缴程序,完善催缴、催办手续,依法进行扩面征缴。
(一)严格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审核手续。用人单位在年初申报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以及日常申报增加参保职工时‘,要按规定附报客种报表、资料,经经办机构初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对无疑义的由经办机构进行复审、确认。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年度最低标准。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申报程序和审核手续,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和应收尽收。
(二)把握申报缴纳期限规定。用人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申报缴费;逾期不缴的即为欠费,从ll日起进入依法催缴程序。其中,对确有困难暂时不能按期缴纳的,要在10日前向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在协议期内缴费的视为正常缴费。参保单位可提前缴纳本年度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参保者可在当年内一次或分次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当年未缴齐的部分从下年l月1日起即为欠费。
(三)规范催缴、催办程序。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及时进入依法催缴程序。首先进行电话催缴,要求欠费单位于2日内申报缴费;对未按要求缴费的,立即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缴费单位于3目内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于3日内进行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由经办机构填写《提请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建议书,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依法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成催缴程序后继续欠费的,不再每月履行催缴程序,直接加收滞纳金。对于没有登记参保的企业也按以上程序依法催办。
对于个人参保缴费的人员,经办机构可通过预先告知或各种信息渠道督促其及时申报缴费,搞好参保、接续服务,避免形成欠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征缴情况通报和联动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保障年检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四)积极推行一体执法,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查工作,完善稽查程序,通过书面稽查和实地稽查、专项稽查和日常稽查等方式,重点对参保单位用工和参保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进行稽查,督促未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进行扩面征缴。
(五)建立通报和部门联动制度。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方法,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欠费大户和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同时,与各有关部门建立业务联动制度,积极促进“一票否决”制度的落实。市里对各县、区的扩面征缴和单位欠费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严格参保证明管理。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要详尽具体,不得出示虚假参保证明。
五、规范养老保险补费。
(一)欠缴补费。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补缴欠费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欠缴单位补费时,按照先滞纳金后本金的顺序缴纳。单位欠缴补费的记帐实行滚动记帐法,即按照欠费时间先后,首先记录最早欠缴的月份。欠费单位要为全部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能为申请退休、办理关系转移和个人帐户结清的职工单独补费。
个体劳动者的欠费应当予以补缴,不补缴的在《养老保险手册和《参保缴费登记表中注明情况,以后不再补缴。办理退休时要督促其补缴新发生的欠费;不补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个人帐户清单签署意见。
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或结清个人帐户后不再补缴欠费。
(二)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在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前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均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本金以合同制职工首次缴费时的标准计算,其中补缴按《山东省实施细则(1990年省政府令第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按欠缴补费处理,补缴之前的年限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加收利息。
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非计划内临时工,一直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的,可以按照《山东省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补缴应参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欠缴补费的规定办理缴费。其中,补缴l992年以前的本金,标准不得低于l992年度的基数和比例,自1992年1月份起按当年的规定计算。
申请按连续工龄补费,要填报《参保缴费登记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连续工龄和补缴年限后办理缴费手续,并记入《养老保险手册。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年限不能缴费。
(三)个体劳动者补费:个体工商户1998年1月1日前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从1998年1月份起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补缴养老保险费。l998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进行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建氲参保缴费档案和养老保险关系后申报缴费,不能按从事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的年限往前补费。个体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欠缴补费的规定处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参保补费。补费情况在《参保缴费登记表和《养老保险手册中予以确认和记载。
(四)漏报基数补费。单位漏报、瞒报工资总额,一经查出,属于历史年份并经个人帐户对帐的,要追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个人欠缴部分不再补缴,职工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不作调整;属于当年欠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欠缴部分按规定补缴,职工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相应调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各企业和参保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管理,增强参保缴费意识,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防止出现新的欠费,使基金征缴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按本通知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