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陆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配合。受理后,陆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特殊环节
无
二、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三、办理机构
陆丰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办理地点
陆丰市四十米大道国土资源局一楼西侧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材料
申请经营国家一级及附录Ⅰ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交供货方《经营许可证》。
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申请经营国家一级及附录Ⅰ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交。
法人代表或个体申请人提交。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交。
经营国家一级及附录Ⅰ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供。
说明申请物种、数量及用途申请等要素。
申请经营国家一级及附录Ⅰ物种或其产品时供货方为自产自销的情况下需提交供货方《驯养繁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