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二)持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三)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四)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三)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的凭证。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审验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由本人到各区(县)交警支(大)队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教育后,驾驶人在《驾驶人审验学习教育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领取接受教育的凭证;
(二)持所需材料到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办理审验手续。
(三)驾驶证审验时,适逢驾驶证正证有效期期满(有效期满前90日内至有效期截止日逾期一年之内),本年度审验手续与驾驶证期满换证一并进行。
四、注意事项:
(一)驾驶证件破损,登记内容磨损不清的,同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手续(详见告知单九);
(二)达到规定年龄或因身体条件变化须降低准驾车型的,同时办理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手续。(详见告知单七)
(三)驾驶证登记内容与电脑信息不符的,请凭《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更正联系单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信息更正手续后,再办理驾驶证审验手续;
(四)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五)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审验。
五、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
七、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八、受理时间、地点:
(一)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只受理市属单位驾驶人的审验业务)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2、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电话:62690606
(二)各(区)县驾驶人(证)管理窗口的受理时间、地点[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35)各区(县)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窗口受理时间、联系方式]
九、举报(投诉)、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