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起诉退伙时,如果涉及到财产结算问题的,可以按判决书的结果解决,如果不涉及的,按出资比例退还财产份额,有亏损的,按出资份额承担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若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