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的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
被许可人应当妥善保管图样制作模具和图样源信息,防止人民币图样被非法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的。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使用人民币图样、使用人民币图样与申请事项不一致或者未在使用人民币图样时注明规定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转让人民币图样使用许 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残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和“半额”: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而在人民币票面残缺超过二分之一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的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人民币等情况下不予兑换。
按规定,持有残损人民币的市民可前往任一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金融机构应无条件兑换残损人民币,不得拒绝或推脱,更不能收取任何服务费,市民遇到类似现象可向人民银行举报。
此外,金融机构办理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