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该事项适用于:1.已通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2.已取得通过公示的相关证明文件;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东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大良、容-桂、伦-教);北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北滘、陈村、乐-从、龙江):西南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勒流、杏坛、均安)
四、办理材料
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JPG,AutoCAD2004-2013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刻录光盘提供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1)属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核对)(2)属以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划拨批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核对);(3)属集体用地的,需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核对);(4)若土地已办理银行抵押,需提交银行开发的证明。(核原件)
例1:关于绿地置换的意见复印件。备注:仅针对《项目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在报建手续前”或“规划方案阶段”需办理的。例2:关于高压线埋地迁移意见复印件;例3:关于水利方面意见复印件;例4:对涉及文保单位建控地带范围的文物部门意见复印件
属于许可后、条件核实前修改许可附图的情况应提供。
规划条件要求提供效果图的项目
收复印件。
加盖公章,收原件。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没有格式限制
收复印件。
没有格式限制
加盖公章,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