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既存债务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
(1)合伙财产是一种有担保的财产,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担保。
(2)新合伙人入伙时必然要首先对合伙的资产负债进行调查,在调查分析后仍同意入伙就意味着承认、接受合伙之债务。
(3)合伙企业之资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支配,新入伙人所提供的投资可能被用于清偿以前的债务,资产的融合导致责任的融合,在债务清偿时,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来清偿,不可能先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给合伙人尔后再由合伙人去单独清偿债务,只要财产与债务相当,即使入伙人承担以前之债务,也无大碍;再者,以入伙时间来确定合伙人的责任界限,使合伙人分为两类、三类,必然不易形成合伙人之间的良好信任与协作关系,损害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4)可以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5)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之利益。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