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3、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
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分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房合同在住建部门备案生效之日起3年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2年以内;
(三)购买集资住房的,建房单位就该集资建房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并确认;
(四)本年度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且只有一个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