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数据处理能力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乘车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乘车人无需一起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乘车人存在过错。
司机驾驶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应由司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与同乘人无关,但同乘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同乘人发现司机醉驾而未阻止的。
乘车人有过错的情形:
1、顺风车试驾不同意乘车人搭乘,而自己坚持乘坐顺风车;
2、乘车人明知道顺风车已经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考取驾驶证等驾驶风险,乘车人坚持乘坐顺风车;
3、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驾驶风险,乘车人仍草率搭乘车辆的;
4、乘车人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未按照驾驶员的要求佩戴安全带,而未佩戴安全带是造成乘车人伤亡的主要原因。
乘车人有这几种情况的,应当减轻顺风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事先签订协议,约定一旦搭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不承担责任,该协议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里有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规定。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驾驶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