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经济适用房可以更名吗
满足条件是可以的。
1、单位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住宅一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继承该房时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登记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上市时,需要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济使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赠与。
2、首先就要确认是否已经获得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将该房产无法获得产权登记,那么所谓房产证过户将不会存在,这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注意防范风险,经济适用房与地方房不属于同一体系,必须要相关部门批准才能流入地方。
3、有明文政策: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质的房屋产权,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所购建或持有产权等大单位的批件。
二、单位经济适用房继承权能延续到几代
有继承权,可以继承经适房政府回购后的回购款,也可以住房满五年之后,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转变住房为商品房,此时再继承,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凭公证书去办理继承过户。
那么在正常上市交易后的单位经济适用房就可以和普通商品房一样享有继承权利了,继承权是可以延续的,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会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