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执法人员犯法的,是不会加重处罚的,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主要影响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等因素。
事实上,“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并不是法律术语,也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它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是从古至今形成的传统封建思想。现代法律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不会因为了解法律或是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而罪加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混淆“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
1、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如刑罚规定,对于累犯可以处罚。例如同是盗窃犯,案件情况也相同时,法院正常是判一年有期徒刑的,但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判一年半有期徒刑。
2、所谓“加重处罚”,是指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拘役最高期限是6个月,而管制最高期限是2年。
倘若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种罪行的,法院审判时,就会实现数罪并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判处一个刑期。如犯罪嫌疑人犯了数种罪行,可以突破拘役最高期限6个月的限制,判处拘役1年。
至于法院会怎么加重处罚,就需要看犯罪嫌疑人究竟犯了哪些罪行了,情况不同,加重处罚的结果也是不同的,没有统一标准的,法院在这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