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最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1)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工伤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工工伤事故的残疾评定;(2)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残疾评定;(3)《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残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伤害案件的残疾评定。目前无国家统一标准。
二、内蒙古自治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办理流程
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审查。
2、旗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经审查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3、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档案材料审查后,通知旗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评定伤残等级的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到本市级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情况鉴定
4、市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疗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伤残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5、自治区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旗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旗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6、自治区民政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厅办理伤残人员证,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