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中国公民因私事赴港澳地区定居。
二、办理材料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需提交。
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无。
一式两份并贴有申请人和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申请事由填写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子女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婚前生育、非婚生子女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作DNA测试的,须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各一张,填写《DNA检测申请书》和《亲子鉴定申请书》。
父母已离异的,须交验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父或母已死亡的,须交验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
无。